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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供电价格行为 切实保护消费权益达川区市场监管局针对转供电企业的价格行为发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19-10-09 13:06:39    来源:西部生态环保在线    浏览量:   作者:文/图 胡庭权 熊怀舟

  本网讯(文/图 胡庭权 熊怀舟)为维护正常的转供电价格秩序,优化达川区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用电成本。9月20日,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规范各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会,并向转供电企业主体发出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严格要求转供电企业不得在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对电费进行随意加价,确保四川省多次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有效传导和落实,使电价降低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图为达川区市场监管局召开转供电企业主体负责人会议,针对转供电收费行进行提醒告诫。

  《提醒告诫书》明确要求,各转供电企业主体应以转供电用户(租户)每月实际用电量和价格主管部门所公布的转供电用户(租户)电价计算办法据实计算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中收取用其他费用。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及损耗(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可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也可通过租金或电力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方式等应予以公示。公共电费及损耗以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和向全体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物业办公等自用电量)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为上限。

  《提醒告诫书》明确还要求,各转供电企业主体物业办公等自用电量应单独安装合格计量装置计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承担,并与其他转供电用户(租户)等终端用户一起公平负担公共电费及损耗。各转供电主体应在向用户开具的票据中将执行国家销售目录电价应收取的电费、公用设施用电分摊电费、损耗分摊电费单独列示,向电网企业缴纳的与用户相关的电费以及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应在用户缴纳电费场所或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让用户明明白白缴费。

  《提醒告诫书》发出后,要求转供电企业主体在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限期于2019年9月底前进行清退。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电价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于性质恶劣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及时曝光。

  供稿:达川区市场监管局胡庭权 熊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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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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