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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和处罚

发布时间:2019-10-18 13:49:19    来源:国际援助法治中国    浏览量:   作者: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 郭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故意杀人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主体特征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十六周岁以上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自然应当负刑事责任。

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生命的权利,侵害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犯罪的对象,侵害的必须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没有生命的尸体不能成为侵犯的对象,胎儿出生后,如果被鉴定是活体,就认为是有生命的人,如果加害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罪的主观特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一般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方面比较复杂,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一直接故意杀人的目的而放任另一死亡结果的发生。例如,某甲有外遇,图谋毒杀其妻,一日将毒药放置其妻饭碗中,某甲明知其子有可能与其妻分饭而食,但杀妻心切,放任不管,结果不仅将妻子毒死,而且其子也中毒身亡。本案中某甲对其妻构成直接故意杀人,对其子则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2)行为人为了实现某一合法目的而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例如,某乙上山打猎,看到一砍柴小孩附近有一猎物。某乙明知如射击猎物,可能会打中小孩,但仍漠然不顾,径自开枪,结果将小孩打死。某乙打猎并不违法,但他对小孩的死亡却要负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3)行为人并非明确地追求他人死亡的结果。其特点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具体侵害到谁,并不确定,行为人也不关心。例如某丙为了防盗,在住宅的围墙上安装了通电裸线,一青年不慎触及裸线,触电而死。某丙对该青年的死亡就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的责任。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方面的复杂性不仅表现在故意的形式上,而且还表现在目的、动机的有无以及是否能构成未遂的问题上。首先,间接故意是否存在犯罪动机。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持否定说,认为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因而也无犯罪可言;另一种观点持肯定说,认为行为人之所以实施间接故意杀人,同样存在促使其犯罪的内心动因。我们赞成肯定说。其次,间接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目的。所谓犯罪目的,指的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希望达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的概念表明行为人对结果不是漠不关心地放任,而是积极地追求的。就这种意义上讲,间接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目的不明确的观点能够成立。此外,在分析间接故意杀人有无犯罪目的的同时,还应注意行为人对间接故意杀人后果所持的主观心理与他对其他危害后果的主观心理。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犯罪目的和动机并非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它们可以帮助我们认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同是故意杀人,有的是因奸杀人或图财害命等,也有的却基于义愤、长期受迫害或受被害人的嘱托而杀人。动机不同,反映出的主观恶性和情节的轻重也不大一样,查清犯罪动机,在实践中对定罪量刑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故意杀人罪的客观特征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实践中,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千奇百怪,有刀砍、枪击,亦有绳勒、棒打,甚至有水溺、火焚,不一而足。只要足以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都是故意杀人行为。但是根据刑法规定,如果用投放危险物质、放火、决水等危险方法危及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都不能定故意杀人罪,而应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通过积极的行为去剥夺他人的生命。该类行为生活中表现比较直观和明显,相对来讲容易识别和认定。比较而言,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杀人的情况就是显得有些复杂。构成消极的不作为杀人通常来讲应具备如下条件:

(1)行为人须负有防止他人死亡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方式杀人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对某种死亡结果的发生不负防止的义务,那么即使他有能力防止而未去积极地防止,也不能视为犯罪。至于应受道德的谴责则是法律以外的事,通常人们所讲的见死不救就属于这种情况。

(2)行为人必须是利用现存条件。所谓现存条件,就不能是行为人积极创造的。换句话说,行为人也不需要创造条件,只要单纯利用现有条件,处于不作为的状态,就能够完成故意杀人行为。这正是不作为杀人的隐蔽性所在。当然,行为人利用现存条件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也是构成本罪不可缺少的因素。只有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利用现存条件的行为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也才能据此让行为人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必须符合上述四个特征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下述情况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理:大义灭亲杀人、愚昧迷信杀人、受嘱托杀人。所以在现实中要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和四个特征,才能准确定罪。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主体都是年满14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都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都可以有杀人的目的;就是在客观上也都可以表现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致人死亡。以上相同点,使得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诸罪的区别之处主要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特定人的生命权利;而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则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利,此外还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和不特定的公私财产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特定的人;而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对象则是不特定多数的人或物。

(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故意杀人罪的手段除了放火烧、炸死、毒死等方法外,还可以有枪杀、刀砍、棒击等多种方法。而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方法则是特定的,即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

由于以上区别,如果行为人利用放火、爆炸或投放危险物质杀害特定个人,而且结果也只危害到了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就只能定故意杀人罪。但如果行为人虽然出于杀害特定人的目的,使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结果不仅将欲杀的特定人杀死,而且又危害到了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这时,行为人不仅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且又构成了放火罪等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即整体法与部分法的竞合。因为危害公共安全诸罪包含故意杀人罪的内容,所以应分别按放火罪、爆炸罪或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来定罪处罚。

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    郭峰

 

 
[责任编辑:李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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